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上路新政策已到 记得查收!
来源:新疆交警
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颁布实施有何意义?
问
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什么?有什么特征?
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电压小于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属于非机动车。
电动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电动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km/h,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属于机动车。
问
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办理牌证?
无论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轻便摩托车都需要办理牌照,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不需要驾驶证,鼓励购买保险,但不强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电动轻便摩托车需要F证,电动两轮摩托车需要E证,三轮电动摩托车需要D证。
问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向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3.电动自行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问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都有哪些便民举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邮政所、保险网点以及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推行带牌销售等便民措施。
问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如何收费?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的相关文件规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为15元;行驶证实行电子化,不需缴纳费用。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企业的,免收号牌工本费。
问
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的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相关凭证已丢失,能够办理注册登记?
按照《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要求,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丢失的,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销售商出具书面证明,可办理注册登记。
问
针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购买并且已经办理临时注册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满三年。
问
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情形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对车辆属于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属性先行鉴定,再依据车辆属性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问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相关条件及其法律责任是什么?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情形。
违反《办法》规定,驾驶未取得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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